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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5,附民,3 裁判日 2026-03-31 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雅茹

被 告 盧雅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游采蓁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5%2C%E9%99%84%E6%B0%91%2C3%2C202603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