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原 告 劉清風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程大維(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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