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停字第38號聲 請 人 劉奇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訴字第569號)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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