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林家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麒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就本罪與其所犯另罪,以110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07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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