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林羿樺律師劉宜昇律師被 上訴 人 佶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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