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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原訴,1 裁判日 2026-05-07 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原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袁庭濬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行政院等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聲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查本件聲請訴訟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李依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E%9F%E8%A8%B4%2C1%2C202605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