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BA,112,簡抗,5,2023101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林承志
-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承志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廖宗山 上列當事人間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5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因認所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