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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因慰問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51 號判 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前段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憲法法庭 112,憲判,15 | Law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