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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上易,5 裁判日 2023-09-27 案由:遷讓房屋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上 訴 人 鄭賢超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律師賴淳良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東山 訴訟代理人 王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1%2C%E4%B8%8A%E6%98%93%2C5%2C20230927%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