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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530 裁判日 2026-02-26 案由: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530 號 聲 請 人 朱亞娣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9 號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於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9 號裁定送達後,認該裁定並未記載聲請人訴狀主張理由且裁定地址不全,而提出「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補充狀(八)」,核屬不服該裁定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JCCC%2C115%2C%E5%AF%A9%E8%A3%81%2C530%2C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