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上再更一字第1號再 審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楊文政 再 審被 告 開鉅電腦輔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鈴 訴訟代理人 何江標 再 審被 告 何江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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