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魏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文瑞因侵占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5年確定。緩刑部分嗣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5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度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83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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