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許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證宏因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相同刑度,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75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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