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李政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道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偽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相同刑度,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將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駁回偽證部分之上訴。再經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75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12%2C%E8%81%B2%E4%BF%9D%2C9%2C202308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