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09,全,3,20230814,4)・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4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彭耀華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239條規定:「……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前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其聲請不符上開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以109年度全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裁字第233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復就系爭裁定於109年6至9月間多次以書狀聲請補充裁判,經本院分別於110年8月19日、110年9月16日駁回其聲請,皆未據聲請人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仍於110年9月29日及10月27日分別具狀向本院聲請就系爭裁定為補充裁判。
三、經核,系爭裁定並無裁判脫漏情事一節,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19日及9月16日之裁定中指明,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再執陳詞聲請補充裁判,核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林學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