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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TPDV113,訴,5777裁判日 2026-0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3,訴,5777,20260630,2)・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北市健康新城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健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胡為民 史素梅 程澤權 王忠凱 陳端君 曾慧榕 黃王美玉 黃秀卿 趙唯君 黃秀萍 黃仲宏 黃崇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