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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他調,1 裁判日 2023-08-15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他調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俊言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 上訴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因所適用之法條有抵觸憲法之疑義,經承辦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本院並於民國109 年8月25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憲法法庭業已於112年8月11日判決,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本件應繼續審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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