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繼續審判。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因所適用之法條有抵觸憲法之疑義,經承辦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本院並於民國109 年8月25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憲法法庭業已於112年8月11日判決,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本件應繼續審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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