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蔡其發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被 上訴 人 蔡顯揚
郭小妹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張尊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之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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