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陳俊同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法扶)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石崇良(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萬哲源律師高偉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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