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927號原 告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陳佾澧律師被 告 財政部賦稅署
代 表 人 宋秀玲(署長)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莊翠雲(部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寶全 吳佳紅 周逸凡 上列當事人間獎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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