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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原訴,11,2026021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原訴字第11號聲 請 人 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銘華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廖秀金與被告花蓮縣政府間使用執照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