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葉俊顯(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4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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