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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1071 裁判日 2026-02-12 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陳其盈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 律師參 加 人 代號AD000-H109188號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代號AD000-H109188A號之人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代號AD000-H109188號之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參加人於民國109年5月30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下稱樹林分局)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經樹林分局112年7月31日新北警樹治字第1124347515號書函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原告提出再申訴,經被告以113年2月29日新北府社區字第1130365378號函檢附第1121746912-2號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書(下稱原處分)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27日衛部法字第1139000777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認定原告性騷擾成立之原處分,而本件原因事實係代號AD000-H109188號之人申訴原告對其有性騷擾行為,經被告以原處分認定性騷擾成立,如原處分遭撤銷,代號AD000-H109188號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代號AD000-H109188號之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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