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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停,13 裁判日 2026-02-02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停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宜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於115年1月31日(本院收狀日)檢具停止執行聲請狀向本院聲請停止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就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之緊鄰區域,於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上劃設路邊停車格之行政處分之執行;並備位聲請依行政訴訟第298條裁定暫時維持現狀,不得進行任何劃線或施工行為。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李依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1%9C%2C13%2C202602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