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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全,17,2026021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小琳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全字第17號聲 請 人 張小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間職場霸凌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9號),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聲請假處分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聲請人因相對人就職場霸凌事件重新啟動調查程序,遂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於該書狀內載明「於本案判決確定前,裁定暫時停止其繼續進行」等語,經本院另分聲請假處分案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假處分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