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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漏水等

TPDV114,建簡,1裁判日 2026-0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4,建簡,1,20260709,4)・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徐奕輝 翁雅欣律師 被 告 莊淑芬 孟慶鴻即精匠設計企業社 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瀚律師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四項關於「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 玖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6968元及利息, 原告得據為聲請假執行,從而被告為免假執行而預供擔保之金 額即應為29萬6968元。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本件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