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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等

TPDV114,訴,2755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4,訴,2755,20260707,2)・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衍明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張雅淇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 訴訟代理人 王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 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 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 亦有明定。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先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2 .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正體版本)「蔡衍明」條目中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之「 系爭記載」予以自由編輯(自由編輯內容為添加原判決附表 1「擬添加之衡平內容」、「擬添加之參考資料」,不變更 原參考資料之記載);㈡備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 訴人應將「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臺灣正體版本) 「蔡衍明」條目中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之系爭記載及原判決 附表2所示編號1、2「系爭記載參考資料」移除。經查,上 開先、備位聲明核為預備合併之訴,且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 ,其中先位聲明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 0元,備位聲明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50元(計算式 :6,750元×3=20,25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5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第 二審裁判費4,500元,尚應補繳15,750元(計算式:20,250 元-4,500元=1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 第441條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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