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許毅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書。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毅輝因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裁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方柏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12%2C%E4%B8%8A%E8%A8%B4%2C9%2C202306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