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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重上,9 裁判日 2023-06-27 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原名馬祖連江航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平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複 代理 人 楊鈞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立曄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能砥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0%2C%E9%87%8D%E4%B8%8A%2C9%2C202306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