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11,上易,5,2023060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5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鄭賢超
- 被上訴人王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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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上 訴 人 鄭賢超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律師賴淳良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東山 訴訟代理人 王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金門縣地政局111年12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90.42平方公尺、門牌號碼金門城22之2號之建物拆除並將該建物基地返還全體共有人,暨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息。查先位之訴部分,前經原審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萬1468元。而備位之訴部分,就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萬6418元〔計算式:12,900元/㎡× 90.42㎡〕,加計金錢請求50萬元,合計166萬641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較高之166萬6418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7,241元外,應補繳9,05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