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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TPDV115,司促,4336裁判日 2026-0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促,4336,2026042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羽妏(原名陳俞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493元,及自民國114年1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3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件: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 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5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49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