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TPDV115,司促,4336裁判日 2026-0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促,4336,20260513,2)・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羽妏(原名陳俞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羽妏(原名陳俞方)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
7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115年3月31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羽妏(原
名陳俞方)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15年4月27日以115年
度司促字第4336號裁定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經查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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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對該債
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非適法,應予駁回。準此,本院於
115年4月27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即有不
當,應依職權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