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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TPDV115,司促,4336裁判日 2026-0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促,4336,20260513,2)・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羽妏(原名陳俞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羽妏(原名陳俞方)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 7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115年3月31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羽妏(原 名陳俞方)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15年4月27日以115年 度司促字第4336號裁定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經查債務 人戶籍設於新竹市東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對該債 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非適法,應予駁回。準此,本院於 115年4月27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即有不 當,應依職權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