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TPDV115,司促,5889裁判日 2026-0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促,5889,20260519,1)・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蘭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玉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筑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鄧筑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鄧筑双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北市○○區○○○路000
巷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臺北市
○○區○○○路000巷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鄧筑双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並陳列請求
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
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鄧筑双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
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
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
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
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
之紀錄)。(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聲請狀未附有存
證信函等上開證物,因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原則上應
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故有陳報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