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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TPDV115,司促,5889裁判日 2026-0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促,5889,20260709,2)・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蘭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玉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筑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 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 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鄧筑双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欠繳 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催繳公 告及欠繳管理費之金額計算表,惟未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系爭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催繳管理費通知之存證 信函等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到院。然該裁定於同年6月1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迄今仍未補正相關釋明文件 ,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