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TPDV115,司促,7941裁判日 2026-0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促,7941,20260706,1)・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芊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芊慧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吳芊
慧 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