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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TPDV115,司促,7941裁判日 2026-0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促,7941,20260706,1)・抓取時間 2026-07-16 19: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芊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芊慧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吳芊 慧 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