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管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V,112,家抗,1,2023052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王翌妃
- 抗告人王翌竣
- 相對人陳河彬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王翌妃
王翌竣
相 對 人 陳河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河彬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移轉管轄,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河彬間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經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不得聲明不服,其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至原裁定教示欄誤載得抗告,對本件認定不生影響,併此指明。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