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2,聲,51,2023050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正大
原始抬頭(逐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正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0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0條明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承審法官高維駿迴避,僅記載其主張適用憲法第24條,並未依上開規定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是其聲請顯難認有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劉正偉法 官 陳雪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