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天怡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許 秀 芬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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