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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抗,94 裁判日 2026-02-26 案由:確認行政訴訟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4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等間請求確認行 政訴訟成立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 14年度訴字第19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5%2C%E6%8A%97%2C94%2C202602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