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傑
選任辯護人 陳家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穎川
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巴立平
選任辯護人 闕言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9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同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
118、3977、4898、49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24號),提起上訴,本院原定115年2月9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卷證繁雜之故,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3月13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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