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5,抗,11,20260205,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即受刑人賴勁宏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賴勁宏(下稱抗告人)知錯,也有悔過之心,請予酌量減輕刑期,給其一個自新的機會,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施用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原裁定以抗告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因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要件,且均屬得易科罰金(其中編號1至3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前以114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乃准依檢察官之聲請,並依前揭說明,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維持。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然原裁定已敘明審酌抗告人所犯4罪犯罪型態及行為相同,且於相近時間內密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情狀,併考量抗告人原定刑度,本件之外部及內部界限等意旨,而據為酌定的理由,抗告人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9日晚上10時22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3年5月27日中午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60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22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4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6日 114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22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5號(已執畢)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16號 (編號1至3號經花蓮地院114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 編號 3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年2月7日0時許 114年1月5日下午4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4度毒偵字第231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95號 114年度簡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10日 114年8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95號 114年度簡字第9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7日 114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44號 花蓮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71號 (編號1至3號經花蓮地院114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