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M,115,聲保,12,20260204,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張稚承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稚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稚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稚承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自民國108年1月30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56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5610號)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