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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0,重上,7 裁判日 2023-02-14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昊唐

被 上訴 人 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

法定代理人 陳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限期命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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