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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SCDM115,交訴緝,4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5,交訴緝,4,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撤緩偵 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棟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13時23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竹市○○區○○ 路0 段000 號前時,不慎撞及同向前方之行人即被害人范植 賢,致被害人范植賢受有左足壓砸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 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95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被告明知其已因駕車肇事致人受 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下車即時救護或停留現場等 候警方處理,便逕行駕駛上開車輛逃逸。嗣經警到場處理並 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國棟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國棟業於113 年5 月14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1 份及個人除戶資料1 份附卷可憑,依首揭規 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