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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1,勞上,2 裁判日 2023-01-13 案由:給付薪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許重榮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吳宗奇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11%2C%E5%8B%9E%E4%B8%8A%2C2%2C202301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