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6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紹展
選任辯護人 蘇意淨律師劉力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3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憲法法庭就原審判決所適用刑法第310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是否有牴觸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等疑義,業定於112年3月14日行言詞辯論,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逸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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