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新園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高進欽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懲處事件,因認所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黃 奕 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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