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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刑智上重訴,4 裁判日 2026-01-05 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錫津 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黃冠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錦佩 張英世 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耀隆 選任辯護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勇 葉庭善 洪偉騰 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衞航律師 被 告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清元 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借調期滿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余巧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M%2C113%2C%E5%88%91%E6%99%BA%E4%B8%8A%E9%87%8D%E8%A8%B4%2C4%2C20260105%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