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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刑智上更一,6 裁判日 2026-01-09 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忠

陳春辰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 馬鈺婷律師 第 三 人即共同被告 劉泓鑫

選任辯護人 石佩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刑智更一」字第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易更一」;理由欄第2頁第21行關於114年度「刑智更一」字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易更一」。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楚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M%2C114%2C%E5%88%91%E6%99%BA%E4%B8%8A%E6%9B%B4%E4%B8%80%2C6%2C202601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