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國營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被 告 陳力銘
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律師許哲瑋律師周聖諺律師被 告 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伊東晃代 理 人 王雅玲陶雅欣張涵瑜選任辯護人 高志明律師翁焌旻律師彭瑞驊律師被 告 陳韋傑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方彥博律師趙立偉律師被 告 盧怡尹
選任辯護人 連思藩律師王繹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王樂民、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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